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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定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定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百胜坡东巷。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定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定华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麦霸KTV”其出资开的B809号包厢内,容留陈希、全某涛(现年15岁)、黄某奕(现年13岁)等人,一起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和吗啡等毒品,当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吸食残留的毒品K粉可疑物。经对杨定华和陈希、全某涛、黄某奕等四人进行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反应。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缴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样本进行检验,检出氯胺酮。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杨定华的供述与辩解,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定华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定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定华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麦霸KTV”其出资开的B809号包厢内,容留陈希、全某涛(2002年6月8日出生)、黄某奕(2003年1月19日出生)等人一起吸食毒品。2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内有少许白色不明粉末的透明塑料自封袋一个。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缴获的白色不明粉末进行检验,从中检出氯胺酮。经对被告人杨定华和陈希、全某涛、黄某奕等四人进行尿检,结果均呈阳性。2016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杨定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同日,又因吸食毒品,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杨定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对陈希、全某涛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另查明,被告人杨定华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1月25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月8日因赌博被田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人陈希、全某涛、黄某奕、黄某婷的证言;被告人杨定华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6〕597号检验报告、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定华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定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定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定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