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胡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川,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武汉市黄陂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川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8时05分,被告人胡川持未审验在依法扣留期间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新十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刘家榜路段时,遇行人刘某1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胡川驾车超速行驶且采取措施不当,其所驾车辆将刘某1撞倒,致刘某1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刘某1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川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川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0000元,且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川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胡川身份证明材料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1身份证明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执行仲裁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结书;证人涂某,4、刘某2、李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胡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川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川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川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胡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胡川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胡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