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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姣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姣云,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梯云路**号附*号,系武冈市格兰仕电器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姣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娇云银行存款12743.3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