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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52号申请人:杨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大池乡大池坝村中坝小组。被申请人:吴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酒店镇柏杨村4组。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杨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2万元整。申请人杨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 斌人民陪审员  王兴庚人民陪审员  杨景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