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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执58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号喜年广场。法定代表人:郑海,行长。被执行人: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号。法定代表人:顾景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号A-1-7。法定代表人:顾景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X公证处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川X字第X号公证执行证书,2017年4月27日,权利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人财产均在射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正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相关联的案件,为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射洪县万货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川09执58号】,由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射洪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龙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罗明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