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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建军、吴沅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军,吴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沅辉,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建军和被执行人吴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沅辉偿还本金10250元及利息153.75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沅辉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吴沅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股权等财产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动产、不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