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苏云与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苏云,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673号原告:郭苏云,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被告:周建,男,汉族,年龄50岁左右,住河南省灵宝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郭苏云诉被告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苏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郭苏云承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