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与付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42220302-7。法定代表人:黄升贤,该所主任。被执行人:付敏,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英山县支行(账号:62×××18)的存款202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