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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与付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42220302-7。法定代表人:黄升贤,该所主任。被执行人:付敏,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英山县支行(账号:62×××18)的存款202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