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浩、周兴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周兴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25号申请人李浩,男,1971年4月1日出生,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周兴联,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浩与周兴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5000元利息,余款本息326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李浩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4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远标审判员 芮继雷审判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