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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郭之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龙,郭之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金龙,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男,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之臣,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临江市。再审申请人王金龙因与被申请人郭之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68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金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鲁 艳审判员 肖继英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