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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宋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峰,宋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171号原告:吴海峰,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被告:宋丹,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吴海峰与宋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05月0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吴海峰到庭参加诉讼,宋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宋丹返还中介费人民币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05月份,吴海峰联系宋丹为张伟东办理赴韩婚姻,当时张伟东交付押金4万元,吴海峰将该款交给宋丹,宋丹出具收据,约定超过六个月将此办理费全部返还。宋丹没有办理成功,吴海峰将4万元退给赵伟东,宋丹只退还吴海峰1万元,剩余3万元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宋丹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吴海峰举示的收条,宋丹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05月02日,宋丹为吴海峰办理赴韩结婚手续,宋丹收取酬金4万元,宋丹出具收条。后宋���退还吴海峰1万元,余款为返还。本院认为,被告宋丹不具备婚姻中介资质,从事涉外婚姻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属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宋丹收取的费用应退还原告吴海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海峰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宋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