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余江成与陈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成,陈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864号原告:余江成,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陈群,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余江成诉被告陈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余江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江成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余江成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再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