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思颖与左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思颖,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财保3号申请人黄思颖。委托代理人龙静,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辉。申请人黄思颖与被申请人左辉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思颖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左辉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哈尔滨路证券营业部股票(金额1400万元),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进行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出具该案号为(2017)穗仲案字第2370号财产保全提请函,将申请人黄思颖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思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左辉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哈尔滨路证券营业部的股票(金额1400万元),证券帐户号码02×××66,准许交易,禁止提取现金、转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玲审 判 员 卞大庆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戴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