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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华立青与被告杨春元、杨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立青,杨春元,杨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173号原告:华立青,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元,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药王庙村*组***号。被告:杨亮,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承德市隆化县东环城北大街**号*号楼*单元***室。原告华立青与被告杨春元、杨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春元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春元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立青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