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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玉林与被告陇县河北镇东坡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林,陇县河北镇东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298号原告:秦玉林,男,生于1971年9月8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革,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县河北镇东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晓龙,任村委会主任。原告秦玉林与被告陇县河北镇东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坡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周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玉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坡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秦玉林起诉称:1993年10月23日,被告召集本村5组村民在5组饲养室院内对本村的“四荒地”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承包,原告作为村民代表之一参加了竞卖活动,拍得了雀背沟一块承包地,地块面积为50亩,承包期限为70年。四址为:东至卢崇科承包地,南至卢林林承包地,西至卢林奎承包地,北至水渠。拍卖成交价1350元,原告将1350元当场交给了时任村干部卢天佑。虽然当场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但村上统一做了登记,并承诺事后补办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及土地使用权证。时至今日被告未给原告补办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及土地使用权证。现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由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秦玉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秦记财调查笔录,2、秦玉林谈话笔录,3、卢玉堂、卢德生、高玉前谈话笔录,4、河北镇司法所通知,5、卢安良调查笔录,6、卢学校、卢新明、卢毛儿、卢志荣等11人谈话笔录,7、卢长世、曹烈秀、卢红太等13人谈话笔录,8、东坡村委会公告,9、情况统计表,10、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1、县长信箱批办单及河北镇政府答复,12、卢天佑谈话笔录,13、联合证明。被告东坡村委会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秦记财调查笔录,秦玉林谈话笔录,卢玉堂、卢德生、高玉前谈话笔录,河北镇司法所通知,卢安良调查笔录,卢学校、卢新明、卢毛儿、卢志荣等11人谈话笔录,卢长世、曹烈秀等13人谈话笔录,东坡村委会公告,情况统计表,县长信箱批办单及河北镇政府答复等证据被告虽未提出质证意见,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东坡村委会公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卢天佑谈话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认定为无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联合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为无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10月,陇县土地局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对“四荒地”承包经营的试点,陇县河北镇东坡村定为“四荒地”拍卖试点村,由被告村委会组织实施,陇县土地局派员参加。原告将属河北镇东坡村第五村民小组,位于雀背沟的50亩“四荒地”与东坡村第五村民小组达成了拍卖意向,原告向第五村民小组交纳了拍卖价款。但第五村民小组未向原告出具收款条据,后也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依据原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原告拍买的是东坡村第五村民小组的“四荒地”,该片“四荒地”属东坡村第五村民小组所有,而不属被告东坡村委会所有,原告与被告东坡村委会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秦玉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