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武才文与李友鸿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才文,李友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53号原告武才文,男,194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友鸿,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才文诉被告李友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才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才文负担。审 判 长 陈 锐审 判 员 刘 柱人民陪审员 李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郝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