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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江勇申请执行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勇,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刘江勇,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朝芳。刘江勇申请执行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江勇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本院依据(2016)川0525执保4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二、三社古国用(2014)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古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告我院,因该土地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不宜进行开发建设,拟报县政府建议收回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古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宜查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江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泸州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宜查封。申请执行人刘江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