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代应礼因与被上诉人秦连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应礼,秦连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应礼,男,1965年6月1日生,住德令哈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连才,男,1974年2月17日生,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住青海省互助县。上诉人代应礼因与被上诉人秦连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代应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文娟审判员 吴景华审判员 吕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殷显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