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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张珺、祁二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张珺,祁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730号原告:李桂香,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个体。被告:张珺,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被告:祁二女,女,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香诉被告张珺、祁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