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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艳与XX德、黄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XX德,黄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4。被执行人XX德,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黄召兵,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XX德、黄召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