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学燕,李奋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255号原告:雷学燕,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大褂村二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12231984********。被告:李奋忠,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大褂村二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3********。原告雷学燕诉被告李奋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学燕、被告李奋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学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李佳蓉由原告抚养,儿子李喜杰由被告抚养;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新盖平房3间,花费8万元,被告由于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原告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04年8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不错,于2005年生长子李喜杰,2009年生女儿李佳蓉。2013年全家奋力又新盖了3间砖混结构新房。自生了两个孩子,盖了新房后,李奋忠开始好吃懒做,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屡教不改,现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李奋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原告也没有能力抚养2个孩子,孩子由我抚养,3间砖混结构平房是灾后重建项目修建的,国家补助了4万元,然后在信用社贷款4万元修建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至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由于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已十二年多,生育有2个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积极主动的改善和修补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至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雷学燕主张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学燕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学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江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