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304号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关庙市场D栋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7913XG。法定代表人:黎安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玲,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周河,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渝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艺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