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宝玲与张冬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宁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玲,张冬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宁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26号原告:吕宝玲,女,1987年1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张冬至,男,1987年1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宁津支公司,住所地宁津县中心大街。原告吕宝玲被告张冬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宁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吕宝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宝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宝玲承担。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路前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