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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4934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吴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广太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家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