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嘉伦与肖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伦,肖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嘉伦,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路伟国,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进,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汉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嘉伦与被执行人肖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5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31,200元(含本金人民币965,000元、自2016年8月2日起直至全部清偿止的利息人民币86,850元、仲裁费人民币29,35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6228480128429637175、6228450128026246475账户;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000226370838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6217007200049794111账户;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立6214680130684630账户,2017年1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号车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对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6217007200028520305账户、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6230351826425924账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从被执行人的上述账户内共计扣划人民币33,983.66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2017年3月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划款申请,本院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09.75元后,依法将剩余执行款人民币33,573.91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晋C×××××号的车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派人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委托函,委托事项为查扣并处分该车辆,2017年4月2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本院,截止到2017年4月19日,未发现该车辆,无法查扣并处分该车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肖进被提取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兰桦审判员 张俊斌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小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