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慎清、王光业等与淄川区松龄路街道朱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慎清,王光业,朱长论,朱长海,淄川区松龄路街道朱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4262号原告:孙慎清,男,1941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王光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朱长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朱长海,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川区松龄路街道朱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朱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孙浩,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慎清、王光业、朱长论、朱长海与被告淄川区松龄路街道朱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慎清、王光业、朱长论、朱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慎清、王光业、朱长论、朱长海均担。审 判 员 司向华审 判 员 阎子佳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