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冰与苏有忠、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冰,苏有忠,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初中文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有忠,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林,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回族,职工,大专文化,。上诉人白冰因与被上诉人苏有忠、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4民初1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冰撤回上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永生代理审判员 马春燕代理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利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