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成福与公主岭市吉林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福,公主岭市吉林日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福,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林日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秦家屯镇。申请执行人王成福与申请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吉林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承担本息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日升纸业已部分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