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990号原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沭县常林东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如,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168817874T。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进,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1.3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45.98元减半收取223元,保全费278.39元),由原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