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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赵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赵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27号原告:刘广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军英,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广明与被告赵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刘广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刘广明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