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赵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赵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27号原告:刘广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军英,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广明与被告赵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刘广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刘广明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