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屈建元与李坤、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建元,李坤,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5号申请人:屈建元,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李坤,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刘霞,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人屈建元诉被申请人李坤、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屈建元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坤、刘霞所有的价值2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刘小青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屈建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坤、刘霞所有的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资金;二、冻结案外人刘小青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房产过户、抵押等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蔡光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洪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