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525杨义来与徐爱华、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来,徐爱华,黄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525号原告:杨义来,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存官,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华,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黄金梅,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安县。原告杨义来与被告徐爱华、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杨义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义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义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董志伟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