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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靖边县英芳机砖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靖边县英芳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2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刘继雄,任局长。被执行人靖边县英芳机砖厂,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田英芳,任厂长。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靖人社监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靖人社监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了靖边县英芳机砖厂。被执行人靖边县英芳机砖厂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靖人社监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所作出靖人社监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靖人社监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赵树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