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胜相林木机械门市部与孟令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胜相林木机械门市部,孟令全,威海市环翠区胜相林木机械门市部,孟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胜相林木机械门市部,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村。经营者林会敏,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林家院村。被执行人孟令全,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化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胜相林木机械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孟令全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元。2016年4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令全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福星居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元、诉讼费***元、逾期利息***元,共计***元,退被执行人执行款***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孟令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