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静责令退赔一案终本裁定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816号移送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静,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服刑于四川省邛崃监狱。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周静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雨城刑初字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移送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周静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1802执2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月25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享有应收案款*******元。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罗朝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罗朝辉支付工程款********元、代垫诉讼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因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冻结了本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享有的应收案款,故扣留的案款无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罗朝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罗朝辉支付工程款******元、代垫诉讼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对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川18民终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