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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熊香根、闵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香根,闵全刚,熊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熊香根,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闵全刚,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熊海英,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熊香根与熊海英、闵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执2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海英、闵全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被执行人熊海英、闵全刚支付申请执行人熊香根借款2500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的执行申请费2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海英、闵全刚的存款及收入25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