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瑞岩、王亚威、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长春泽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瑞岩,王亚威,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长春泽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刘瑞岩,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亚威,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泽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瑞岩、王亚威、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长春泽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257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