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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裴慧娟与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慧娟,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586号原告:裴慧娟,女,出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大街与福寿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52258098W。法定代表人:郭秋转,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裴慧娟诉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裴慧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慧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慧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1元,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裴慧娟负担。审判员  杨世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