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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牟常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牟常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606号原告李占军,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牟常路,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军与被告牟常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占军的起诉。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乌日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