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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渝活塞有限公司与重庆有孚乾泰铝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渝活塞有限公司,重庆有孚乾泰铝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6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渝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8492112-6。法定代表人聂先才,重庆市长渝活塞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有孚乾泰铝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6562365-1。法定代表人罗立新,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长渝活塞有限公司与重庆有孚乾泰铝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有孚乾泰铝锻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有孚乾泰铝锻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渝活塞有限公司货款100397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6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