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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红与全勇白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白琼,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95号申请人:郑红,男,汉族,1981年06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白琼,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全勇,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郑红与被申请人全勇、白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郑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琼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白琼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案外担保人郑定学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路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