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敏华与广州路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辖终10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路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敏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路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昌,广东广信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华,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广州路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7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路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程序应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现陈敏华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明显违法,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先移交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虽然申请人的工商注册地址是广州市花都区,但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凤岗经济社一巷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由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其于2016年8月4日向被上诉人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后被上诉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