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明光市海川矿产品经营部、安徽湖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光市海川矿产品经营部,安徽湖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催36号申请人:明光市海川矿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明光市桥头镇南北街8号(原财政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950023257。法定代表人:张炳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泉,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安徽湖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9幢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G292B。法定代表人:杨满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诚,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明光市海川矿产品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278627,金额2876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1日,出票人温州市汇顺达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明光市海川矿产品经营部,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城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安徽湖韵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明光市海川矿产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胡佳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项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