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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博申请执行张润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博,张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50号申请人高博,男,30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润生,男,汉族,47岁。本院在执行高博申请执行张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