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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广振与吉林市恒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振,吉林市恒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872号原告:李广振,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吉林市恒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刘明钰。原告李广振与被告吉林市恒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广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振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恒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李广振负担。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雅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