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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梅月华与白文秀、姜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月华,白文秀,姜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829号原告:梅月华,女,3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文秀,男,52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被告姜国珠,女,52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月华诉白文秀、姜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梅月华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