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梅月华与白文秀、姜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月华,白文秀,姜国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829号原告:梅月华,女,3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白文秀,男,52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被告姜国珠,女,52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月华诉白文秀、姜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梅月华负担。审判员 李冬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