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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赵久成与被执行人阿科普公司豫中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久成,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1321执恢76号申请人赵久成,男,生于1968年3月,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负责人张国臻,任局长。申请人赵久成与被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召民商初字第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久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阿科普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中工程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进行网上财产查控,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需待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的其他案件执行过来款项后方可执行本案,经申请人赵久成同意,本院依��终结了该案执行程序。申请人赵久成又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但未能提供新的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经本院调查仍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7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