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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段国华、孟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华,孟庆伟,支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国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孟庆伟(曾用名孟庆华),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支瑞霞,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段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伟(曾用名孟庆华)、支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8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孟庆伟(曾用名孟庆华)、支瑞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东明县菜园集镇西台集行政村村委会有土地租赁金尚未支取,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孟庆伟(曾用名孟庆华)、支瑞霞在东明县菜园集镇西台集行政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金6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毛恒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