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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韩印、顾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韩印,顾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83号原告:陈荣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韩印,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被告:顾希,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与被告韩印、顾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华撤回对被告韩印、顾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荣华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 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