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韩印、顾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韩印,顾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783号原告:陈荣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韩印,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被告:顾希,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与被告韩印、顾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华撤回对被告韩印、顾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荣华负担。审判员 吴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 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