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文文、李基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李基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文,男,1986年2月10日生是,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07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基华,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基华、李文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基华、李文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20时许,南昌市新建区路政、运政、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在望城新区原省大收费站联合执法查处超载、超重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查处一辆疑似超重货车时,被告人李基华不配合现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还纠集被告人李文文等十余人殴打并辱骂现场执法人员,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受伤。经鉴定范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文文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基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胡某、董某、朱某、杨某、闵某、陈某、章某、李某1、熊某、缪某、谢某、李某2的证言,南昌市人民政府、新建区人民政府文件、相关刑事照片、新建区交通运输局、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基华、李文文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基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文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李基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熊 瑛人民陪审员 李重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婧 来自: